民法总则考点精粹(二)
民法总则考点精粹(二)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条解读 该条源于《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惟有此资格。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本条明确了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这就意味着胎儿、死人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考点解读 该条源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的规定,将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改变为:先看出生证明,再看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最后看相关证据。同时,加入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该条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