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对共享单车虐待、上锁专用等行为的定性

2017-04-12

事件背景

  2017年3月1日,北京昌平区一男子因涉嫌盗窃5辆共享单车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月26日,在成都三圣乡一家农家乐旁边的小沟里,10余辆共享单车因“抢生意”而被人蓄意点火烧毁。此前2月22日下午,某医院门口,下班的两名女护士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ofo共享单车。

  近期,关于毁损、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还出现贴二维码诈骗使用者的极端案例。这些事件的发生,迅速引爆了社会对于破坏共享单车法律责任的关注。3月2日,检察日报理论部联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组织召开“‘虐待’共享单车:责任与治理”法律研讨会,探讨了目前涉及共享单车的毁损、上锁专用、贴二维码诈骗和竞争性破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治理。

实务问题

  目前“虐待”共享单车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毁损、上锁专用、贴二维码诈骗、竞争性破坏

,如何评价这四种行为,其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家解析

  一、上锁专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就实现了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财产的占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共享单车所有权的最终侵犯,因为共享单车有专门的定位和电子锁系统,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随时可以知道共享单车的位置,能够通过专员的自救性管理行为最终恢复其占有权及占有状态。因此,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这种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占有,比传统普通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很难当作盗窃罪处理。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按照我们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按照同样的精神,偷开共享单车,导致车辆丢失的,是否成立盗窃罪?共享单车和传统的运营模式不同

的地方在于,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完全预见到并且也允许使用者将共享单车放置于一定的场所,所有人负有发现的义务,而使用者并不具备归还的义务,因此前述司法解释的这一精神显然并不适宜应用在共享单车的案例中。不过,采取破坏的手段,导致所有人无法定位单车,因此不能发现单车的,仍然有可能认定为导致车辆丢失的,因此可能成立盗窃罪。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除了盗窃罪外,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专用的,根据不同情形,可能还涉嫌两个罪名,一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二是寻衅滋事罪。

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但随着社会发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经营的私自上锁专用行为,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还有一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有四种,其中之一就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如果拿了大量的锁把共享单

车都锁住,虽然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但无疑涉嫌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存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锁专用,其实就是一种非法占有。如果要对此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另外,要着重考虑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目前看来,上锁专用大概有两种原因,一是怕用车的时候找不到车,二是部分车辆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使用不方便。上锁专用问题的解决,更多的要依靠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自身,通过扩大投放量、改善维修保养水平、制定违约处理合约等方式解决。这样,出现上锁专用的几率就会大幅下降。

  温新明(北京华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共享单车上锁专用,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应该很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就更应该通过市场方式去解决。一是完善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使用人之间的合约,特别是明确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违约责任;二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客户体验。因为大部分消费者是

遵守合同关系的。三是政府要配合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发展需要,给予更多的扶持和指导。

二、贴二维码诈骗,是普通诈骗还是网络诈骗?

  曲新久:在共享单车上贴二维码诈骗的,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达到5000个的数量标准,就可以依据电信诈骗犯罪立案查处。但是,这种诈骗行为通常因为存在查清事实困难、证据不易掌握等原因,不太容易定罪,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定罪情况的出现。

  目前,网络诈骗比较多,只要有涉及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出现,大都会有不法行为伴随而生,随着法律的约束以及治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应该说,在共享单车上贴二维码诈骗,是基于共享单车这种新兴产业短时间内出现的一种违法现象,这种现象随着大家对共享单车的了解,就会很快消失。共享单车的付款大都通过App直接付款,一般不会通过扫码实现,所以二维码诈骗不是未来破坏共享单车经济的主要问题。

李晓明:贴二维码诈骗,可

以按照诈骗行为处理,至于该诈骗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看其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当然,也完全可以与网络诈骗联系到一起,按照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别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破坏共享单车原有二维码的,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如同车间厂房的机器设备一样,都是生产经营环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方惠:贴二维码诈骗,依据诈骗罪处理没有问题。一是根据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贴5000个标签就应该达到了入罪门槛,也就是说,如果贴了5000个二维码,就涉嫌网络诈骗犯罪;二是贴二维码诈骗了被害人的钱财,只要达到普通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就可以直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竞争性破坏

  曲新久:像成都三圣乡发生的事件这样,为了抢生意,蓄意焚烧十余辆共享单车,如果达到了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没问题。即使没有达到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但考虑到共享经济的特点,以及集

集中焚烧这么多车的主观恶劣程度,也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破坏,如破坏刹车之类的,因毁损的价值不大,还是要依靠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理。

  李晓明:无论是普通人毁损共享单车,还是同业经营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毁损共享单车,都可以根据毁损结果,确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温新明:对于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我整体倾向于以市场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对于竞争性破坏行为,即同业经营者之间,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意毁损、隐藏其他经营者的共享单车,进而影响或破坏其经营秩序的,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依据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毁损行为:计算损失的标准是“单车”还是“共享”

共享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方向,共享单车其实就是共享经济的一次试水。今天与共享单车有关的诸多问题,都是以后共享经济发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讨论共享单车问题,确实具有前瞻性和重要意义。就毁损共享单车而言,要把握几点认识:一是分析和处理共享单车问题,需要考虑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二是共享单车的价值一般要高于普通单车,因为其存在密码锁、定位系统、后台管理和运营成本等,这些费用需要分摊计算到每一辆共享单车之中。当然,目前看来,一辆共享单车的价值不会超过5000元,毁损一辆共享单车,一般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得依靠治安管理处罚去处理,如行政拘留、罚款等。三是对于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应以教育、引导的方式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个别性质恶劣、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多次毁损的行为,可以考虑依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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