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以案释法 |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随着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锡山法院认为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要求。单某丙提供的代书遗嘱载明“将单某的存款13万元分给单某丙”,该遗嘱上仅有单某的名字及捺印,未有日期,也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并署明日期,法院认定该份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法院在对代书人王某调查时王某称,该份遗嘱实为单某丙口述,单某在旁全程仅有点头动作,法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单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名字系单某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判决后单某丙不服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原判
依法改判确认
单某生前已处分给其的13万元
不应当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处分个人在死后的遗产。与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对形式的要求更为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案件中,案涉的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单某在单某丙处的存款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的加大
立遗嘱可能成为将来普遍化的趋势
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立遗嘱的形式
确认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来源:锡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