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特殊涉案财产的保全进行了明确而科学的规定,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涉案财产价值并重的精神,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帮助大家掌握新规定的适用要点,以下特别推出汪海燕、王志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相关解读内容。本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出版,汪海燕、王志远主编,公号对内容略有修改。
第四十三条【特殊涉案财产保全】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条文主旨】
该条是关于司法机关可以对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先行处置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刑事案件中对特定涉案财物予以先行处置,有利于避免涉案财物损毁贬值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节约司法行政成本,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指出,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应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价值保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9条规定,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在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涉案财产价值并重,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涉案财产的价值保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3条充分考虑了涉案财产的复杂情况和案件办理的实务需求,对于部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身不宜保存的情况或有出售、兑付的需求,可以避免一律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的“一刀切”的武断做法;与此同时,对部分特殊财产先行出售、变现、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妥当保管,以及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近亲属的规定,不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涉案财产的价值,还能够维护正常合法的经营生产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涉案财产进行先行处置的法定程序。对特殊类型的涉案财产进行先行处置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处置涉案财产及所得价款的情况。其中,涉及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还需满足权利人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要求。
行使先行处置权的前提条件。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先行处置涉案财产,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这一方面表明司法机关对部分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权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表明对部分涉案财产先行处置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经过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享有知情权。该条规定了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涉案财产所得价款的保管机关是扣押、冻结该涉案财产的机关。也就是说,对于先行处置涉案财产及所得价款情况,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负有及时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知悉先行处置涉案财产及所得价款情况的法定权利。
可先行处置的涉案财产类型。对于可以先行处置的涉案财产类型及相关程序,该条作出了列举式规定:一是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现实中,此类财产通常表现为水果、水产、作物等,这些物品有的不宜长期保存,有的因市场形势的变化其财产价值容易受到贬损,所以对该类涉案财产先行处置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其现有价值。二是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此类财产的价值受到有效期限制,如果在有效期限届满仍未及时进行相关业务办理,相应的财产性利益将极大贬损,并且难以补救与挽回损失。先行处置该类涉案财产,能及时全面保护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财产价值。三是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此类财产也存在极高的贬损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财产的先行处置以权利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并经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而且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进行出售。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以案释法】
以拍卖方式先行处置涉案黑财
——陈某、郭某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郭某万名下涉案“黑财”中有1个石斑鱼养殖场、7口石斑鱼养殖塘内的全部水产。因涉案水产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琼海市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领导小组处置工作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对陈某、郭某万名下的石斑鱼养殖场、养殖塘依法查封,对上述水产依法进行保全。同时,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对养殖的水产品种、规格进行认定,物价部门对水产价格依法进行认定,公证处全程依法公证,并由处置工作组在媒体上发布竞拍公告。
2020年9月18日,涉案水产的现场拍卖会在长坡镇举行,在琼海市黑财处置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拍卖会由海南天竺拍卖公司主持,琼海市公证处全程监督,琼海市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领导小组处置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全程参与。该拍卖共有9位竞拍者报名参加,经过5次竞价,涉案水产最终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15万元,溢价率为13%。
【专家评析】
本案中1个石斑鱼养殖场和7口石斑鱼养殖塘内的全部水产被长期查封,由于缺乏专业的饲养条件,很容易发生水产大量死亡的情况,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琼海市农业农村局、物价局、公证处等各部门的配合下,琼海市黑财处置小组办公室以公开透明的正当程序完成了对涉案财产的公开处置,不仅及时保全了涉案财产的价值,更达到了13%的溢价率,有利于后续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充分赔偿。可见,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涉案资产,避免一概查封、扣押、冻结的武断做法,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