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刑法修正案十一》来看刑法对社会热点的回应

2022-04-13

前言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规定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 修改条文34条,算得上是对现有刑法体系的一次不小的修改。


在内容方面,此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但在笔者看来,此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反映出了刑法对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关切和回应。


具体而言,此次修正案对社会热点的回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有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打击严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一直都是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些年来大连、深圳等地陆续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更是不断冲击着广大民众的认知。


以2019年大连未成年人蔡某强奸、杀人案为例。


行为人蔡某案发时为13岁,系初二学生。2019年10月20日下午3:00时左右,蔡某将一名10岁女孩骗到了家里想要侵犯,后因女孩激烈反抗,蔡某便将女孩残忍杀死,并且弃尸于花坛。当警方找到女孩尸体时,发现其尸体被装在一个塑料袋里,身上有7处刀口,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明显淤青。案发后,在警方讯问时,蔡某表现得十分冷静,并称“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我一个小孩他们警察居然怀疑我”、 “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 “我虚岁14”……此案的发生,震惊了全国。人们一方面震惊于部分未成年人的残忍和冷漠,另一方面也震惊于因当时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原因,而无法追究这样一名冷血杀手的刑事责任。


由此,也正是考虑到部分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社会上越来越强烈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利于打击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呼声,此次刑法修正案才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的此次调整并不是普遍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一次非常有限的下调,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只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仅针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三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此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范围较为有限,作用有限,难以达到打击相应犯罪的目的。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反映出立法者在刑法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和坚持刑法基本指导原则之间,寻找两者平衡点的理性立法态度。


一方面,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广大民众强烈呼声,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便更有力打击未成年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这无疑是我国刑法与时俱进、动态调整法律规定,从而保持较强生命力的体现,有利于刑法对社会、公民等进行更好地保护。


另一方面,刑法本身所固有的严厉性和“刀把子”属性,又决定了对刑法的任何调整和修改都必须坚持“慎之又慎”的指导方针,要坚持只有“在不得不动用刑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将相关行为规定为是犯罪,进而进行刑事打击;绝不能因为外界的压力而搞“跃进”式的刑事立法,否则由此导致的刑事滥诉后果的危害性将同样是整体社会所无法承受的。另外,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处理原则,并不以刑事打击为其首要目的。所以,上述两者相结合,就决定了此次刑法修改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方面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当然,按照我国刑事立法的一般操作程序,立法者在刑法修改后,会对相应的社会反映和刑事适用过程进行持续地关注,若一旦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话,立法者也会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2


使用刑事手段处理实践中所出现的严重的冒名顶替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从而获得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体系的严重践踏。可偏偏如此恶劣的行为却在现实中反复出现。


以山东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两事为例。


2004年,陈艳萍在自己高考成绩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通过其父陈世鹏和其舅舅张峰的帮助,冒名顶替了高考分数为546分的陈春秀,从而顺利被山东理工大学录取。陈艳萍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聊城冠县烟庄街道工作。而被顶替者陈春秀则只能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


1996年,在陈伟的父亲陈丙苓和聊城农业学校校长李广运的运作下,陈伟冒名顶替王丽丽被聊城农业学校录取。陈伟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年12月任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


虽然案发后,陈凸陈艳萍、陈伟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了严惩,但两名被顶替者的整个人生都因此而发生了无法挽回地改变……


冒名顶替行为的危害性如此之严重、影响如此之恶劣,以致于有网友愤怒地喊出了:“冒名顶替之仇不共戴天!”的口号。而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之下,此次刑法修改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这一热点的关切,顺应了民意,及时将相应的冒名顶替行为规定为是刑事犯罪,从而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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