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中的律师会见杂谈

2017-07-24

从业多年,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每每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地找到我,以有限的信息比如说“经济犯罪5万元”要求我回答能判几年的时候,我都会告诉他们:先去看守所会见。

每接到一个案件,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刚被拘留或逮捕的侦查阶段,我也都极其重视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我一直认为,对律师而言,只有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你才能真正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家属对案件的陈述和公安机关的只言片语,相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我之所以强调第一时间会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当然是为了尽快地近距离地了解案情;第二,希望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讯问之前,让当事人十分确切地了解他所涉案的罪名在现行法律中的所有相关规定而不是他自以为的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简单告诉他的规定。第三,消除嫌疑人的恐惧心理、侥幸心理并建立起与律师的初步信任。

对于这一点,我颇有体会。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及性格特点千差万别,所以在面对牢狱之灾的时候其各自的反应不同。大部分人初被拘留或逮捕都会有恐惧心理,都会产生如何逃避制裁或者如何在同案犯中推脱或隐瞒真相而减轻自己罪责的侥幸心理。这样会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陈述带有虚假隐瞒的成分,甚至有时候案情陈述的水分很大。还有一些嫌疑人过于懦弱又受到公安机关的一些误导,承认了自己并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及的罪名大概应该是如何如何,所以在陈述事实时自以为是的按自己想象的规避法律的方法去陈述所谓的事实,结果却适得其反。另外,大部分的当事人在初次见到律师的时候都不会相信律师。这里面原因很多:谨慎心理,怕律师将自己没给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告知公安机关;认知错误,认为能隐瞒就隐瞒等等。所以律师在初次会见当事人甚或几次会见当事人之后,并不一定能够掌握案件的全部信息或真相。那这就又牵扯出另外一个问题:律师如何在会见时获得案件真相?

我认为对律师而言,努力的让犯罪嫌疑人相信你的过程,就是律师逐渐获得案件全部事实真相的过程。而这个建立信任的过程,被融入到律师的每次会见中。

我知道有一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侦查阶段的案件会见基本不超过两次,他们的理由是:多次会见并无太大意义,所有的事实都隐藏在卷宗之中以及律师对卷宗材料的分析之中。

对于这一点,我并没有用在我的办案实践中。恰恰相反,我认为,只有多次、反复地会见,才能让犯罪嫌疑人逐渐地了解律师从而逐渐信任律师;才能从每次会见的细微变化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最终获得案件事实的真相,为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李广武律师


Powered by CloudDr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