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还是财保,你分清楚了吗
来源:天驰君泰家族办公室 于梦帆
2003年5月7日,小李母亲所在单位在A保险公司为小李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4年1月7日,小李乘坐王某驾驶的某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其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李受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
因小李另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终生分红人身保险,该保险亦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李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到B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小李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减去免赔额50元)。
之后,小李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A保险公司处要求理赔,A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此,小李将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0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我们先来看一下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 那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到底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呢? 所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予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该条款非常明确的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02 保险人(保险公司)能否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只要小李提供的医疗发票等资料能够确认其发生意外的相关事实, A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医疗费票据是复印件为由拒绝理赔。 03 保险人能否以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而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间、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小李和B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形成的均是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何种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尽到此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保险人以不重复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向被保险人声明此免责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此项免责事由或者有但没有对小李尽到说明义务,小李也是可以同时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索赔的。 小结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容易被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弄得眼花缭乱,因此在够买保险产品之前,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目的和需求,仔细审阅保险合同,同时弄清楚人保和财保的区别。不知道通过对上案例的剖析,您对人保和财保是否有一定了解了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